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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运作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政府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组建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投资和吸引民间资金等多种形式创建担保机构,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探索和创新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新业务,通过开展担保资金委托运作、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形式,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形成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做大全省担保业务规模,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四)为提高全省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本级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级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贷款担保业务协调办公室负责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再担保机构的建立,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由省中小企业厅、省地税局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金融机构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与完成备案手续且依法注册的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相互沟通、共同协作,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要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发挥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


(九)金融机构应针对我省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在我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只要符合要求,有关登记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有关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应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尽快建立省、市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十四)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侵害担保机构合法权益的,担保机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牵头负责,为协调解决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成立全省贷款担保业务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厅。成员由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十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业务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我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接受有资质评信机构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注意增强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信用意识,规范其信用行为,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网和数据库,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发布工作,实现与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信用数据库的对接,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八)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工作,开展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通过备案的担保机构可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银担合作、银企对接等活动,享受国家各种相关优惠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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